《[县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
3、基本原则
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的方针。
二、管理职责
1、县住建局
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监督管理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
2、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全县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
3、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4、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用地保障。
5、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工作。
三、产生管理
1、产生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2、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优先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3、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将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将不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四、运输管理
1、运输单位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并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2、运输车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行驶,不得沿途抛撒、遗漏建筑垃圾。
3、运输路线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
五、处置管理
1、处置场所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处置资质,并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处置场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定。
2、处置方式
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包括填埋、焚烧、综合利用等,鼓励采用综合利用的方式处置建筑垃圾,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3、处置监督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六、利用管理
1、利用单位
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利用资质,并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2、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和销售。
3、利用监督
县住建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利用建筑垃圾的行为。
七、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等。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
八、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的;
(2)未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的;
(3)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的。
2、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2)未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保持车辆整洁、密闭的;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或者沿途抛撒、遗漏建筑垃圾的。
3、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相应的处置资质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
(2)未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
(3)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定的。
4、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位
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相应的利用资质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
5、阻碍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阻碍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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