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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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解读《网络安全法》的关键规定

一、引言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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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经济、社会和安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基础设施包括电力、交通、金融、通信等领域的关键信息系统,它们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为了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我国制定了《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本文将对《网络安全法》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规定进行解读,探讨其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范围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根据这一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

2、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电力调度中心、石油天然气管道监控系统等。

3、交通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枢纽的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等。

4、水利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设施的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等。

5、金融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系统、交易系统等。

6、公共服务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等。

7、电子政务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政府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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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这一规定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即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即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措施

为了履行上述安全保护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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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

2、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护,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认证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3、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运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关闭、停产停业整顿。”

这一规定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运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即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关闭、停产停业整顿。

六、结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经济、社会和安全的重要支撑,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认真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标签: #网络安全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运营者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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