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本文将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探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范围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
(一)安全保护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安全检测评估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三)应急处置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义务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网络运营者应当根据网络安全形势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二)安全技术措施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网络运营者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网络日志留存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日志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日志的采集、存储、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网络日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数据分类和备份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网络运营者应当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备份和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五、结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认真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加大网络安全执法力度,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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