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安全保障:聚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数据安全法》作为保障数据安全的重要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从不同方面构建起数据安全的防护网。
一、第二十七条: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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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这表明在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在数据收集方面,要求数据收集者必须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能通过欺骗、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收集用户数据时,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的目的、范围、方式等,并且获得用户的同意,这一规定是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也是构建健康数据生态的基础。
数据存储环节则强调安全性,企业或组织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不会因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或恶意攻击(如黑客入侵)而丢失、泄露或被篡改,对于存储大量用户敏感信息的金融机构来说,他们需要建立高度安全的数据存储中心,采用加密技术等手段保障数据安全。
数据的使用和加工更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数据不能被用于非法的商业竞争,如利用获取的对手企业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据加工过程也必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因错误加工而产生误导性信息。
二、第二十九条: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九条着重强调了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如网络攻击、数据泄露事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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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首先需要有风险监测能力,企业和相关部门要能够及时发现数据安全风险的早期迹象,通过建立数据流量监测系统,一旦发现异常的数据流量流向未授权的目的地,就可以初步判定存在数据安全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是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的关键,预案要明确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如技术部门负责尽快阻断数据泄露源头,公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准确的信息,避免不实信息引发公众恐慌等,预案还应包含数据恢复措施,确保在事件处理后能够尽快恢复数据的正常使用。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演练,可以检验应急处置预案的有效性,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不同行业之间也可以进行应急处置经验的交流与分享,提高整个社会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的能力。
三、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特别保护
第三十条聚焦于重要数据的特别保护,重要数据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
对于重要数据的识别是实施特别保护的前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要数据有不同的界定标准,在能源行业,电力供应数据、油气储备数据等都属于重要数据;在医疗行业,患者的基因数据、重大传染病疫情数据等也是重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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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措施方面,要采取比普通数据更为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这可能包括采用高级别的加密技术、多因素身份认证等,对于重要数据的出境也要进行严格限制,因为一旦重要数据流出境外,可能会面临被国外势力滥用的风险,从而威胁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企业和相关机构在处理重要数据时,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重要数据的访问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和处理重要数据,并且要对重要数据的处理活动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在发生安全问题时能够进行追溯。
《数据安全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从数据处理的日常合规、应急处置以及重要数据特殊保护等多个维度,全面地构建起数据安全的保障体系,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个人、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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