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局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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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局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使用的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是指应急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使用的专业技术装备和执法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检测检验仪器、防护装备、通讯设备等。
第四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配备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装备的种类、数量和规格。
第五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使用装备,不得擅自改变装备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循定期维护、及时保养、确保性能的原则,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装备的故障和隐患,确保装备的性能和安全。
第七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报废应当遵循严格审批、及时报废、妥善处理的原则,对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无法修复的装备,应当及时报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二、配备管理
第八条 应急局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并按照配备标准配备装备。
第九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配备应当由应急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采购、验收和入库。
第十条 应急局应当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档案,记录装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型号、购置时间、使用单位、使用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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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使用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前,应当熟悉装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使用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不得擅自改变装备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使用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时,应当注意保护装备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损坏装备或者丢失装备。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使用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时,应当注意个人安全,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使用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后,应当及时清理和保养装备,确保装备的性能和安全。
四、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局应当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保养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装备的故障和隐患。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维护保养应当记录在装备维护保养档案中,记录装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型号、维护保养时间、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人员等信息。
五、报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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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应急局应当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装备报废管理制度,明确报废的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条 对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无法修复的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应当及时报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报废应当记录在装备报废档案中,记录装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型号、报废时间、报废原因、报废处理方式等信息。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应急局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装备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急局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急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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