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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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提高村镇建设水平,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其他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五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建设应当由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平台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项目管理功能,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
(二)规划管理功能,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
(三)土地管理功能,包括土地征收、出让、划拨、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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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管理功能,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
(五)资源管理功能,包括水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等;
(六)公共服务功能,包括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等。
第八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建设应当注重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与本地区其他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
第三章 平台运行
第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运行应当由本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运行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运行应当注重用户体验,不断优化平台功能和服务。
第四章 平台维护
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维护应当由本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维护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制度,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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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维护应当加强技术支持,及时解决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维护应当注重数据备份和恢复,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管理应当由本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平台的规范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管理应当注重用户反馈,不断改进平台功能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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