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加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推动农村全面发展
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三)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共同治理的原则。
规划与建设
(一)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需求。
(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确保设施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
(三)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四)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管理与维护
(一)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三)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应当注重节约资源,降低维护成本。
监督与考核
(一)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对在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具体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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