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引言
为了加强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刑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三、协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企业刑事合规协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协作活动合法合规。
(二)平等自愿原则,企业刑事合规协作应当尊重企业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企业参与协作。
(三)协同推进原则,企业刑事合规协作应当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四)注重实效原则,企业刑事合规协作应当注重实际效果,切实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刑事风险。
四、协作内容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
(二)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三)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四)协助企业开展整改工作,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协助企业开展整改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刑事风险隐患。
(五)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企业刑事合规协作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协作工作取得实效。
五、协作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刑事合规协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开展联合调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联合开展调研,了解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现状和需求,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三)组织培训交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提高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水平和能力。
(四)建立联络机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建立联络机制,明确联络人员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加强对企业刑事合规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协作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开展整改工作、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等制度,确保协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沟通协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协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四)注重宣传引导,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应当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具体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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