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一、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对水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保护水生态安全,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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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排放限值
《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等主要污染物规定了排放限值,一级A标准排放限值为:COD≤50mg/L、NH3-N≤15mg/L、TP≤5mg/L;一级B标准排放限值为:COD≤100mg/L、NH3-N≤30mg/L、TP≤10mg/L。
3、监测与报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排放水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监测频率为每月至少一次,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运营单位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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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行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主要包括:设施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运行参数监测、故障处理等。
《标准》实施策略
1、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对《标准》的认识,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强化监管执法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监管,对违反《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超过限值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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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广先进技术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处理效果,降低污染物排放,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4、优化资金投入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云南省农村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标准》,共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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