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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器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网络服务器租赁,是指租赁方将其拥有的网络服务器及其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网络服务器租赁业务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租赁合同
第四条 网络服务器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租赁服务器的名称、型号、数量、配置、地址、使用期限等;
(三)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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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器及其配套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租赁服务
第七条 租赁方应当确保网络服务器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稳定的性能和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八条 租赁方应当对网络服务器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 租赁方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租赁方应当对网络服务器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租赁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费用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器的配置、使用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租赁费用可以采取月付、季付、年付等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租赁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正规发票,作为支付租赁费用的凭证。
租赁期限及终止
第十四条 网络服务器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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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方应当将网络服务器及其配套设施退还给承租方。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租赁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器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提供的服务器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擅自变更、损坏服务器及其配套设施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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